著名艺术家韩美林诉济南某公司、汪某及伍某三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历经两级法院审理,日前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各方达成和解及调解,从而使韩美林长达一年多的这次维权行动落下帷幕。
案情回顾
韩美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平艺术家”,清华大学文科资深教授,他是一位在绘画、书法、雕塑、设计、公共美术等领域孜孜不倦的开拓者,同时也是陶瓷、民间美术等为代表的中国文化传统传承与创新的代表人物,其设计的砂壶作品在业内受到广泛关注。
2019年8月,韩美林的学生发现济南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陈列并销售署名“韩美林”的紫砂壶 58 把,并附有署名“韩美林”及载有韩美林肖像的“作品证书”,后经韩美林确认,前述紫砂壶非其所作。考虑到侵权行为影响恶劣,为避免藏家受损,韩美林决定尽快起诉。
▲部分侵权制品
经法庭审理查明,伍某制作、销售假冒韩美林署名的紫砂壶,汪某从伍某处购买116把,并将其中的58把以29万元的价格转售给济南某公司由其公开销售。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韩美林的著作权。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前提下,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对被告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三被告认错态度良好,积极进行赔偿,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办案细节
1、承办律师庭前准备工作认真、细致
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承担了本次诉讼委托。承办律师陈丽华、黄婧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公证取证,同时申请法院对济南某公司的58把紫砂壶进行证据保全。通过庭审发现新的侵权线索后,承办律师及时调整诉讼方案,追加被告并增加诉讼请求,济南有关法院按照规定提高了级别管辖。
▲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婧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知识产权庭田越洋庭长进行证据比对
2、北京韩美林艺术馆资料部准备证据材料详实、充分
北京韩美林艺术馆资料部员工对韩美林的作品和资料十分熟悉。经与承办律师沟通办案思路后,分别从韩美林的艺术成就、权利证据、侵权证据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准备,无论从证据的形式,还是从证据的内容,均为法官了解韩美林艺术成就、梳理案情提供了丰富的内容,并为承办律师提出具体诉讼请求提供了详实的数据。
3、主审法官办案经验丰富、调解工作耐心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该案的主审法官是知识产权庭的田越洋庭长,田庭长法律功底深厚、业务熟练、经验丰富。在证据交换时,组织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进行了为期三天的作品比对,在举证、质证环节,要求各方对涉案紫砂壶的外观设计、署名部位及署名方式等细节进行逐一比对、拍照及摄像存证,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严格审核、固定并封存侵权证据,为调解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进入调解程序后,田庭长切中要害,既对权利人给予足够的尊重,又对侵权人给予足够的警示和善意的提醒,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警之以法,从而维护了韩美林的著作权不受侵犯。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知识产权庭田越洋庭长与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婧进行庭审质证
4、韩美林长者风范,大家胸怀,既勇于维权,又体恤业内后辈
被告伍某作为业内人士,其假冒署名销售侵权制品的性质极为恶劣。庭审查清事实后,在主审法官多次释法说理后,伍某也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当主审法官转达伍某有悔改之意后,韩美林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希望其接受教训,潜心钻研业务,不要把路走歪了。
对于被告济南某公司及汪某,因其并非故意侵权,在他们承认错误、象征性赔偿损失后,韩美林授权律师撤回了对他们的起诉,且将获得的赔偿悉数用于韩美林艺术基金会的公益事业。
结案后,韩美林为支持法院的工作,同意将涉案紫砂壶作为侵权证据在法院展示或用于警示教育,不再要求销毁。同时,韩美林还手书“惩恶扬善”,致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致信表示:“对于本案处理过程中,主审法官田越洋及其他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付出的努力,我表示由衷的感谢!”
▲韩美林手书“惩恶扬善”致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语
智力成果的保护任重道远。2020年11月11日,我国颁布了最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将法定赔偿上限从之前的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以及加大对侵权行为打击力度的决心。
侵权成本的提高,对侵权人会有所警示,也给权利人维权增添了信心和勇气。希望通过法律从业者及艺术界同仁们的不懈努力,正本清源,还艺术市场一片纯净的天空,让美永驻人间。
韩美林作品鉴定渠道:
针对艺术品市场赝品泛滥、不法分子制假售假行为猖獗的现象,为维护国家《著作权法》的尊严,同时也维护韩美林的合法权益,韩美林工作室通过韩美林唯一官方网站,免费为艺术爱好者及藏家提供韩美林艺术作品鉴定服务,以辨别真伪,避免艺术爱好者、藏家遭受损失。
作品鉴定程序及方式:登陆“韩美林官方网站”,在“版权保护”模块按照要求上传作品图片进行在线鉴定。
韩美林官方网站: http://www.hanmeilin.com
韩美林紫砂壶作品欣赏
来源|南中院民三庭 德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