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韩美林艺术馆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博物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银川韩美林艺术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信托职能的实现,提高贺兰山岩画研究与韩美林艺术研究融合宣传的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
第二条 银川韩美林艺术馆名称为政府序列文件中文名称为银川韩美林艺术馆,英文名称:Yinchuan Han Meilin Art Museum;银川韩美林艺术馆地址为银川市贺兰山岩画遗址区,网址:http://www.hanmeilin.com/museum.php;
第三条 银川韩美林艺术馆隶属于银川市贺兰山管理处下辖的非独立法人机构。
第四条 银川韩美林艺术馆全额财政拨款,独立建账、独立核算、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五条 银川韩美林艺术馆是韩美林艺术与贺兰山岩画艺术相融合集岩画题材陶瓷、设计、雕塑、紫砂、铁艺、岩画、绘画、书法、工艺于一体的地级市国有艺术馆,面向社会开放型公益二类艺术馆。其宗旨为:收藏、陈列、展示、研究韩美林先生创作的艺术品,展示韩美林先生对祖国、对中华民族文化的热爱并传播其美学思想。
第六条 艺术馆管理机构成员、主要职责、可行驶全职按照《韩美林艺术馆开馆运营协议》执行
第七条 银川韩美林艺术馆下设办公室、财务室、藏品保管部、后勤部、宣传教育部。
第三章 藏品的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八条 为加强银川市贺兰山岩画管理处银川韩美林艺术中心艺术(以下简称“艺术馆”)品作品及展陈设备管理,为保障艺术品作品安全,充分发挥艺术馆的展示和保管功能。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艺术品作品为艺术馆馆藏作品、展陈作品、高仿作品、借展作品等。
第十条 艺术馆艺术品作品管理实行专人管理原则,由艺术馆藏品保管部负责。
第十一条 艺术馆馆藏作品为韩美林先生捐赠的作品1000件,类别包含:雕塑、铁艺、布艺、工艺木椅、陶瓷、纸本书画等六大类。
第十二条 艺术品库房以“十防”(防震、防雷、防火、防盗、防虫、防尘、防潮、防干、防光、防污染)为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为保障艺术品安全,需全面作出保护措施,并按《银川市贺兰山岩画管理处银川韩美林艺术中心艺术品作品及展陈设备管理制度》执行维护。
第十四条 对展厅展陈艺术品进行的编目、建档和保管,按照《资料档案管理规范》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如有展陈需求进行展厅艺术品的更换、增减,藏品保管部须向艺术馆主要负责人申报审批,根据《艺术馆艺术品库房管理制度》要求办理艺术品出入库登记或提用手续,更新展厅及库房信息资料,保证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 藏品保管部在岗人员应每日进行一次展厅展陈艺术品进行检查,填写《银川贺兰山岩画管理处银川韩美林艺术中心展厅艺术品每日巡查记录表》,如实记录各展厅内艺术品情况,巡查人确认签字,有问题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 每日巡查展厅设施与艺术品是否清洁,保持卫生整洁;
第十八条 艺术品如有损坏或遗失,按规定查处。属于自然损坏的,应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进行修复;属于人为损坏或遗失的,应承担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定期维护展厅艺术品,按照《艺术品保管及养护方案》对各类展品进行集中清洁和养护;
第二十条 凡馆内展出的艺术品,藏品保管部应对艺术品使用、安全进行跟踪监督检查,保证安全;
第二十一条 展厅对外开放期间,禁止观众触摸、挪动艺术品及相关展览设施,如发现展厅拥挤,应请安保人员协助保护,维持展厅秩序;
第二十二条 本馆因人为因素或不可抗力因素关闭的最终按照《韩美林艺术馆作品运营协议》执行。
艺术馆艺委会的组成、职权及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艺术馆设艺术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艺委会”),人员组成、入会条件、职责均参照《韩美林艺术馆开馆运营协议》执行;
艺术馆财务
第二十四条 银川韩美林艺术馆的运营经费由主管财政部门以财政拨款方式足额提供,并按照银川市机构编制委员会“银机编发 〔2014〕1号”文件有银川市财政部门单独支列,保障艺术馆运营。
第二十五条 银川韩美林艺术馆参照北京、杭州两地艺术馆的运营模式,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贺兰山岩画遗址公园获得的门票收入与艺术馆无关,不作为艺术馆的收入。
第二十六条 艺术馆的硬件设施更换费用列入艺术馆年度运营经费;
第二十七条 银川韩美林艺术馆应严格按照每年度由主管财政单位通知要求,上报主管及上级单位审核通过;
第二十八条 银川韩美林艺术馆的财务、财产应按照国家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及文博系统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九条 银川韩美林艺术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上级主管部门及艺委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四)银川韩美林艺术馆经馆务会职工讨论通过,并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通过。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开馆之日签订《韩美林艺术馆运营协议》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银川韩美林艺术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