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美林艺术基金会章程

2024-02-22 15:01:34

韩美林艺术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韩美林艺术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研究韩美林艺术和学术思想,研究符合中华文化艺术发展的传承与积淀模式;发扬韩美林的爱国及为民族文化艺术奉献的精神内涵,弘扬其艺术所代表及更广泛的东方文化;开展各项学术活动,加强国内外文化交流,致力于推动中国艺术创新发展,为民族复兴与长期繁荣服务。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来源于北京韩美林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捐赠。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文化和旅游部。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韩美林艺术及与其相关的东方文化领域研究;

  (二) 资助中华民族文化艺术深层次发展动力及积淀模式的研究

    (三)资助国内及国际间特别是东西方间的文化交流活动;

    (四)资助、奖励对民族文化艺术传承有卓越贡献的艺术家、理论家、相关机构和组织;

     (五)资助、奖励与艺术教育相关的团体及个人;

(六)资助举办艺术方面的学术研讨会、研修班;

(七)资助依法设立艺术馆、博物馆;

(八)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发展需要举办的展览、展示会等活动;

(九)开展艺术教育领域的公益项目和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7-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热爱韩美林艺术;

(三) 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 能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财产; 
  (五) 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分别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在候选人中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权利 
  1.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推荐理事候选人; 
  3.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获得为本基金会服务的优先权; 
  5.对本基金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等;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 义务 
  1.履行本基金会的宗旨; 
  2.热爱韩美林艺术、致力于韩美林艺术和学术思想的研究以推动当代艺术、促进民族文化的发展。; 
  3.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4.遵守本基金会的章程和各项决议; 
  5.完成本基金会安排的工作; 
  6.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变更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变更或终止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修改理由:理事长为内地居民,不存在此种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十)处理其他相关事务; 
(十一)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韩美林先生及其亲属的捐赠;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基金和资产的合法增值;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 章程规定的公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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